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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方田与李建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方田,李建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529号原告于方田,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港,男,1973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方田诉被告李建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方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方田诉称,原告在广饶银座商务中心经营中国体育彩票,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彩票。2013年01月07日,被告购买彩票共计欠原告款2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了欠条,同时约定欠款利息按农信社的贷款利息计算。该欠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自2013年0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付清本息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款项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03月27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同期农信社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于方田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署名的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01月07日共欠原告款项20000元及有关利息的约定。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该证据清晰、明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与原告陈述一致,故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建港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于方田在经营中国体育彩票期间,被告李建港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彩票。截止2013年01月0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款20000元。被告李建港于2013年01月07日给原告于方田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上载有以下内容:“2013年1月7日欠到现金20000.00元整(贰万元整)被欠人:于方田欠款人李建港自欠款之日起按农信社同期贷款利息执行。2013.1.7”。2014年03月26日被告李建港偿还了原告款项10000元,后再无偿还任何本息。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港到原告于方田处购买体育彩票,二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看,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清晰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03月27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同期农信社贷款利率计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建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方田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0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最后一日止,按照同期农信社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建港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封万明审 判 员  王明荣人民陪审员  吕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成 君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