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丁旭峰、方晓燕与方晓燕、何碧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旭峰,方晓燕,何碧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70号原告丁旭峰。委托代理人王佳。被告方晓燕。被告何碧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旭峰诉被告方晓燕、何碧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旭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