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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丁旭峰、方晓燕与方晓燕、何碧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旭峰,方晓燕,何碧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70号原告丁旭峰。委托代理人王佳。被告方晓燕。被告何碧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旭峰诉被告方晓燕、何碧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旭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