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良树与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树,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67号原告:马良树,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65252-3),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258号二楼2-1。法定代表人:赵洋,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中伦,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马良树诉被告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良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良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良树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