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芳钰与王灿荣、黄京华、王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芳钰,王灿荣,黄京华,王杰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苏芳钰,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王灿荣,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黄京华,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被告王杰斌,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芳钰与被告王灿荣、黄京华、王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苏芳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芳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芳钰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岳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