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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振泉与吕海军、马瑞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泉,吕海军,马瑞霞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吴振泉。被告:吕海军。被告:马瑞霞。原告吴振泉与被告吕海军、马瑞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振泉、被告马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振泉诉称:我依靠卖马扎维持生活,被告购买我的马扎,到目前为止,共欠我货款9420元整,我方有被告出具了欠条为证。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9420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瑞霞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这属于菏泽达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货物,我是该公司的会计,我是替公司负责人吕海军为原告打的欠条,我和吕海军是夫妻关系,我认为欠原告的货款应由被告吕海军偿还。被告吕海军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振泉向二被告供应麻扎属实,二被告先后为原告出具六份欠条,其中被告吕海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二份,2014年6月9号欠款1440元,8月8日欠款1800元,合计3240元;马瑞霞为原告出具欠条四份,2014年1月26日欠款2400元,该欠条中的欠款数额,现已支付400元,下欠2000元;2014年5月19日欠款1260元,2014年5月8日欠款1460元,2014年7月4日欠马扎款1400元,包装箱款60元,上述六份欠据共计9420元。另查明,被告吕海军又名吕允辉,被告吕海军和被告马瑞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吴振泉马扎款9420元属实,被告未及时付款是造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马瑞霞提出的原告的欠款应由被告吕海军偿还的主张,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拖欠原告的货款属二人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人共同清偿,故被告马瑞霞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海军、马瑞霞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吴振泉货款942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海军、马瑞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永红审 判 员  王晓晴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卫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