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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关某,农民。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长  钱 强审 判 员  孙金刚人民陪审员  张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