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关某,农民。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长 钱 强审 判 员 孙金刚人民陪审员 张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