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内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钟立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钟立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内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巍,系公司经理。被告钟立云,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立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康审 判 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曾胜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