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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吴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吴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滨,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锦玲、杨秋婷,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敏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