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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刘某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某某,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保字第00006号原告:关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建设街5号楼3单元101室。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街道黑鱼汀村44-2号,系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圣水馨园小区建筑商。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6228482180136889316账户存款40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6228482180136889316账户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