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德学诉杨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学,杨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宋德学,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宋德才,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杨桂艳,女,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学诉被告杨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罗洪山审��判员王爽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