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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丰少平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少平,吴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236号原告:丰少平。被告:吴俊杰。委托代理人:吴建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少平与被告吴俊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丰少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76元(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丰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