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丰少平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少平,吴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236号原告:丰少平。被告:吴俊杰。委托代理人:吴建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少平与被告吴俊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丰少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76元(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丰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