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丘捷、刘惠珍、游中章、沈二金、黄火哩、付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丘捷,刘惠珍,游中章,沈二金,黄火哩,付冬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4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负责人谢忠勤,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华,职员。被告丘捷,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刘惠珍,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被告游中章,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沈二金,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被告黄火哩,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付冬秀,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丘捷、刘惠珍、游中章、沈二金、黄火哩、付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担保人已代借款人全部归还了尚欠原告的借款,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交纳118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罗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千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