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储鹏飞与王佳栋、王常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鹏飞,王佳栋,王常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88号申请人:储鹏飞,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蒋月嫦,系储鹏飞妻子。被申请人:王佳栋,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王常记,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鹏飞与被告王佳栋、王常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鹏飞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常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6217××××账户存款12300元。本院认为:储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常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62×××22账户存款12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发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鑫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