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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荣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高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蔡长丕,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荣刚,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荣刚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佳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