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岷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袁某甲,女,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汉族,居民。被告袁某丙,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居民。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润仙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