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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刘志勇、王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刘志勇,王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黄文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刘志勇,河北省乐亭县人,住乐亭县。被告:王保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黄文刚与被告刘志勇、王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文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志勇驾驶的冀HR90**号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志勇驾驶的冀HR90**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苗 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