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建军,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辩护人脱万良,甘肃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11月29日曾因犯抢劫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男,2014年1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耿某,男,2005年1月24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及姬某某的辩护人何建军、黄某某的辩护人脱万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在白银区天津路茗豪茶楼内限制万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对万某某实施了体罚、殴打等行为。2014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指使黄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将万某某带至白银区北京路清心阁足浴店寻求借款担保未果,又强行将万某某带至白银区四龙路红太阳宾馆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使用手钳子夹乳头、拔体毛等具有侮辱性的手段虐待、体罚、殴打万某某,并逼迫其向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偿还债务。2014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又将万某某带至白银区金鱼公园内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至12时许万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万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8个多小时。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耿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人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师某某、魏某的证言,旅客住宿登记薄、借条、收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1996)白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04)白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05)白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张某某、李某某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姬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耿某在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积极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等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姬某某索要的是正当债务,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对姬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不应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三、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四、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五、被告人耿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六、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滨人民陪审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鸿儒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