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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承德市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与柳常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柳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刘起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柳常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柳常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常山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4370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