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开德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普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孙开德,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巴王路30号附9号,注册号500101000028135。法定代表人任勇,经理。被告王普安,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开德与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普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开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开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开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孙开德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谭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陈普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剑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