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史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2014年4月26日因盗窃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明,2014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史某先后三次来到位于三河市新集镇桥头村,趁夜晚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栽种在桥头村东西主道两侧绿化带内的12棵玉兰树盗至家中。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史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安某的证言、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盗窃树苗栽种地点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史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三河市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接李某报警称,其在三河市新集镇桥头村承包栽种的玉兰树被盗。经调查发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史某有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至新集派出所接受调查。三河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26日��出三公(新)刑罚决字(2014)第0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盗窃决定对史某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被盗物品已于4月26日退还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量刑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史某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史某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成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7、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