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妮与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赵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李妮,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兵。上诉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滨州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兵住所地在即墨市,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妮选择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