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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白永进与王艳辉、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进,王艳辉,刘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白永进,男,73岁,满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艳辉,女,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举,男,4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进诉被告王艳辉、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一半。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