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白永进与王艳辉、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进,王艳辉,刘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白永进,男,73岁,满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艳辉,女,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举,男,4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进诉被告王艳辉、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一半。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