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庆联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庆联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绍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喜庆,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庆联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人表人代立,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庆市大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崔蒙,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石岩,董事长。申请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大庆联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欠款,且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有随时转移的可能,故申请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居然之家大庆店1号楼××房屋的产权手续预查封,并以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小区××商服楼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居然之家××房屋的产权手续预查封;二、将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小区××商服楼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敏代理审判员 鞠盛楠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