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广西宏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宏兴化工有限公司,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38号申请人:广西宏兴化工有限公司,住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上大二级公路。法定代表人:何清凡,董事长。被申请人: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新裕路3号。申请人广西宏兴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称:申请人广西宏兴化工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扬帆27”轮供应油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油款,因“扬帆27”轮所有人状况不明,故申请法院调取该轮的所有权登记信息及该轮其他共有人的身份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西宏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扬帆27”轮的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共有人身份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提取复制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