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进营与彭亚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营,彭亚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进营,男。委托代理人张伟军,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亚起,男。委托代理人马政东,平顶山市宏大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营诉被告彭亚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丁超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延东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