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韦某,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请符合原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耀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