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凤花、高霄燕与高霄燕、张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凤花,高霄燕,张羊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钟凤花。被告:高霄燕。被告:张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凤花诉被告高霄燕、张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凤花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正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