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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凤花、高霄燕与高霄燕、张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凤花,高霄燕,张羊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钟凤花。被告:高霄燕。被告:张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凤花诉被告高霄燕、张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凤花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正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