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6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耀峰与被告杜社教、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耀峰,杜社教,杜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309号原告马耀峰(又名马老虎)。被告杜社教。被告杜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耀峰与被告杜社教、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耀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耀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耀峰撤回起诉。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