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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鑫、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鑫,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鑫,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鑫、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9933.33元及利息、迟延利息34366.75元,共计484300.08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64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84300.08元,扣缴执行费6649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06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