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文华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文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57号原告彭文华,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代理人秦新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延伸段大转盘。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华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珙县交通局的应收工程款或保证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文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珙县交通局应收的工程款(或保证金)60000元。扣留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被告及他人支付该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朝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