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曲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德明与周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明,周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曲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胡德明。委托代理人刘金铭,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开平。原告胡德明诉被告周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德明诉称:原告系退休教师。2009年6月25日、2010年1月18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得现金1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的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德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凤刚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