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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盛守虎与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守虎,查正朝,王秀兰,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周结林,陆梦彦,查显宏,查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盛守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查正朝,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周结林,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陆梦彦,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显宏,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查正国,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查正朝、王秀兰、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周结林、陆梦彦、查显宏、查正国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