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轮台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3年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另一半退还蒋某。审判员 袁新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洁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