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玉新与焦鹏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新,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男。被执行人焦鹏,男。赵玉新与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清民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玉新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鹏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鹏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清民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