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岩与鲍建东、陈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岩,鲍建东,陈志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47号原告:周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荣锦,永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建东。被告:陈志晓。原告周岩与被告鲍建东、陈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周岩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