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年某甲、年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年某甲,年某乙,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23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年某甲、年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