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红与卢海斌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卢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395-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海斌,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卢海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00元(支付其女卢玉洁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抚养费4900元,支付张红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2015年3月2日被执行人卢海斌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