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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米某,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各村委会耿庄34号被告马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