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米某,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各村委会耿庄34号被告马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