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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谭炳吾与巫山县笃坪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炳吾,巫山县笃坪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谭炳吾,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巫山县笃坪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大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炳吾与被告巫山县笃坪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炳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炳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炳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谭炳吾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