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利与被告胡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利,胡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刘会利,男,生于1974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华路利民巷东二排2号,个体户。被告胡晓梅,女,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人民西路185后院内平房第二家,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利与被告胡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刘会利。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