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即执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金口分理处与孙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金口分理处,孙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24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金口分理处。法定代表人杨波(行长)。被执行人孙宏云,农民,组合即墨市金口镇庙东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华山支行金口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宏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