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范永峰申请侯跃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峰,侯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968号申请执行人范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跃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永峰与被执行人侯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