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范永峰申请侯跃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峰,侯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968号申请执行人范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跃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永峰与被执行人侯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