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牛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菅金维,邵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牛丽。被执行人菅金维(又名菅三小),个体。被执行人邵凤琴,个体,系菅金维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菅金维、邵凤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邵凤琴与申请人牛丽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巴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