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