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蒋继山诉石方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继山,石方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蒋继山,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石方卿,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继山诉被告石方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继山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