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宜昌清能广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清能广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清能广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表人廖虔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李淋,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宜昌清能广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晓审 判 员 马 晓 曦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