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功华与王功华、李家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功华,李家云,李白,彭永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仁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功华。被告李家云。被告李白。被告彭永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功华、李家云、李白、彭永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功华、李家云、李白、彭永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