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望生、周怀英等与夏聪、高小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望生。系死者XX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怀英。系死者XX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轩怡。系死者XX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丹。系死者XX之妻。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高小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代表人冯贤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夏聪为与被上诉人何望生、周怀英、何轩怡、孙丹、原审被告高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夏聪以与何望生、周怀英、何轩怡、孙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夏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上诉人夏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