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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志斌与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斌。被执行人杨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开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兵给付申请人唐志斌借款本息129042.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元,执行费1836元。但被执行人杨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小兵的银行存款共计132306.46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