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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国真与王彦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真,王彦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魏国真。被告:王彦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真诉被告王彦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国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国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