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国真与王彦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真,王彦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魏国真。被告:王彦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真诉被告王彦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国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国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